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