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禁止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