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