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有效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