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