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排放国家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