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