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