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跨行政区域河流、湖泊、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制度,相互配合,共享信息,协调跨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涉及的同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