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水环境质量同比改善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探索建立资金补偿之外的其他多元化补偿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