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