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者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检测、摄影、摄像、文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