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标准与规划第十八条有效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未达到要求的,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