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未达到要求的,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