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标准与规划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