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标准与规划第十九条有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