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标准与规划第十六条有效跨本省行政区域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省实际,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