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标准与规划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所在流域依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实施建设项目水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