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标准与规划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编制本省水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