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辅警在履行职责时,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辅警依法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实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