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辅警应当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工作证件、服装样式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按时配发服装,配发数量和频次应当满足辅警工作需要。

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证件、服装和标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