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辅警的招聘使用、权益保障、管理监督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辅警,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辅警。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