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可以在非执法岗位设置文职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在执法岗位设置勤务辅警,协助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