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三章 义务和职责第十六条有效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加强学习,提高工作能力;(二)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三)服从管理,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