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哈泥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二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