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具和渔获物;使用炸鱼、电鱼等方法进行捕捞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毒鱼方法捕捞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