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