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建设与完善扬尘污染监控、监测网络,实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管信息互联互通。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布扬尘污染监管信息、违反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名单。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