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拆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公路、桥梁、港口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水利以及河道整治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