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矿山资源开采除应当符合一般防治措施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爆破穿孔作业应当采用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或者采用湿法方式作业。

(二)矿石破碎加工、储存应当采用全封闭作业设施,配备收尘装置或者符合粉尘防治技术标准的其他降尘抑尘装置。

(三)矿石加工区实行围挡封闭,围挡高度不低于一点八米。围挡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沉淀井,防止泥砂溢出。

(四)矿山主要运输道路和矿石加工区道路应当实施混凝土硬化,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

(五)矿区、矿石加工区出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驶出的机动车辆应当冲洗干净,运出的矿石、固体废弃物等应当封闭运输。

已经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