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绿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绿化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清运完毕。

(二)为栽植行道树开挖树穴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完成栽植;不能完成的,应当对树穴和栽种土采取覆盖等有效抑尘、控尘措施。

(三)绿化种植土回填后,应当对种植区采取洒水等有效抑尘、控尘措施。

(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透水材料。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