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扬尘污染防治:

(一)待开发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二)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分别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组织按照规划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三)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