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五节 矿产资源开采、裸露地面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扬尘污染防治:(一)待开发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铺装或者遮盖。(二)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分别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组织按照规划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三)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