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道路保洁应当按照保洁级别标准作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道路保洁应当根据路况和气象条件,择时选择适宜的湿法清扫、路面冲洗、真空吸尘等作业方式。
(二)城区道路推行使用低尘机械化清扫作业方式;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三)路面破损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
(四)清疏雨污管道的淤物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车站广场、码头、停车场、公园、城市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等露天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整洁,防止扬尘污染。
乡镇、村的主要街道、露天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