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砂浆混凝土搅拌、物料贮存运输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除应当符合一般防治措施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物料堆场应当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二)港口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抑尘控尘措施。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