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程施工污染防治第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防治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在开工前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