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防治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在开工前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