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从事房屋建筑、建(构)筑物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河道整治、公路建设等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工程施工期间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定、落实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