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方案,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采取应对措施。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