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防治措施第十二条有效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方案,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采取应对措施。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