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防治措施第十一条有效配套建设的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配套建设的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