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负责和参与作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实施精细化管理,作业场地(所)大气颗粒物浓度符合相关标准。

(二)从事工程施工、砂浆混凝土搅拌、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矿产资源开采等作业活动,应当采取湿法作业或者作业前进行润湿处理。

(三)矿山资源开采、工程施工、混凝土搅拌站等生产活动作业场地(所)应当采取围挡、遮盖、喷淋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并按行业规范要求硬化地面和运输通道,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出入口应当设置清洁设施。

(四)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五)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遗撒泄漏,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六)从事土方挖填、土地平整、建筑垃圾清运、建(构)筑物拆除、地面铺装、人工清扫保洁等活动应当分段作业、择时施工。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