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应当宣传普及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低碳、绿色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