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的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