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