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教育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动员督促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