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并依法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