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社会协同、市场运作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