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以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目标。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内容纳入相关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的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教育内容,并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实践活动。

发展改革、市场监督、商务、财政、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农业农村、科技、卫生健康、文化旅游、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