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对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充电电池、日光灯管、药品、杀虫剂(容器)、油漆(容器)、水银产品等。
(三)厨余垃圾,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饭剩菜、废弃食物等易腐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废弃的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辨别的生活垃圾,包括受污染的纸张、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灰土等。
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逐步细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