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定时收集的,或者未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将已经分类交付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收运台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