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或者将分类过的生活垃圾混合驳运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