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或者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造成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处理台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