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