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